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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所為一○六年度易字第七三二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威志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惟因本案尚有其他證據應調查,故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林妙蓁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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