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聲,1013,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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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應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執聲付字第1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應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應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105 年8 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應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6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105 年8月9 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7896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07896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冊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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