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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崴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崴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崴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7 年3 月確定,於103 年1 月7 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謝崴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637 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2 年7 月、2 年9 月、2 年8 月、2 年8月、2 年7 月、1 年6 月,據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42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136 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2 月確定;
嗣據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8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3 月確定,於103 年1 月7 日入監執行。
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8 月18日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98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以本院係謝崴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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