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聲,1051,201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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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宜德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宜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宜德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

林宜德於105 年9 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宜德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已於105 年9 月21日入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8 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655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3 月8 日,此有檢附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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