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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聖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7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聖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聖亞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參照;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參照)。
又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
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98 號裁判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 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揆之前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98 號裁判意旨,仍得與附表編號3 至編號6 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玉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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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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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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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5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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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12月06日 │104年04月02日 │104 年07月17日採尿往│
│ │ │ │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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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4年度軍毒 │士林地檢104 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9號 │字第737 號 │緝字第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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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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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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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年度審原簡字第9號│105 年度審原簡字第10│105年度審原簡字第35 │
│事實審│ │ │號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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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5年04月18日 │ 105年04月18日 │ 105年12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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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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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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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年度審原簡字第9號│105 年度審原簡字第10│105年度審原簡字第35 │
│判 決│ │ │號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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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5年05月23日 │ 105年05月23日 │ 106年01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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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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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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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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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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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 年09月17日採尿往│105年03月22日 │105 年04月10日採尿往│
│ │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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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 │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 │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緝字第70號 │字第729號 │字第11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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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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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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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年度審原簡字第35 │105 年度審原簡字第31│105 年度審原簡字第31│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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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5年12月02日 │ 106 年05月31日 │ 106 年0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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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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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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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年度審原簡字第35 │105 年度審原簡字第31│105 年度審原簡字第31│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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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6年01月24日 │ 106 年07月17日 │ 106 年07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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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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