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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志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龔志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5 年11月及於99年2 月3 日判處有期徒刑7 年。
於97年6 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龔志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及妨害公務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
97年度易字第8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
97年度易字第9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
97年度易字第9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97年度易字第11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
97年度易字第13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
97年度易字第14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97年度易字第14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
98年度審簡字第8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經本院於99年2 月22日以99年度聲字第14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1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1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
96年度易字第18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
97年度簡字第2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
96年度易字第24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
96年度易字第22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97年度易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
97年度易字第2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
97年度易字第3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97年度易字第3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
97年度易字第9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97年度易字第11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經本院於99年3 月1 日以99年度聲字第15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確定。
於97年6 月17日送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8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59791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原為109 年12月24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署106 年8 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59791 號函上開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紙在卷可考。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嘉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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