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聲,598,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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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俊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俊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俊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105 年4 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66號、105 年度原易緝字第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8 月確定,再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856 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受刑人於105 年4 月22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5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729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8 月8 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72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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