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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玉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玉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現在監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15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於102 年12月31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244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復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104 年1 月27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1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罪)、9 月、3 月(41罪)確定;
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28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
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3 年7 月1 日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8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及於103 年7 月22日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4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
上開2 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19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
被告於103 年4 月18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5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3040 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7 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5 月21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3041 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紙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俊 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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