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聲,989,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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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鴻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鴻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鴻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1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7 月25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鴻輝前因⑴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士簡字第1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1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816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15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16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⑸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19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嗣上開⑵⑷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⑴⑶⑸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後,於104 年7 月25日入監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4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7 年7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 年6 月12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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