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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偉呈
具 保 人 徐秋榮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秋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徐偉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5 千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經本院依法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並經本院函知具保人通知被告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29 號卷16頁、第19頁、第28頁、第29頁、第39至44頁)等在卷可憑,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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