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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瑋明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重利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12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6 年度訴字第188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瑋明因重利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2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於107 年1 月31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已於同年2 月6 日補充送達上訴人住所地,有送達達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1 頁),上訴人至遲應於107 年2 月11日補提上訴理由,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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