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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沈儀仁
被 告 李春桂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576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春桂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576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陳文欽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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