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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鄭吉強
被 告 趙俊琳
上列被告趙俊琳因恐嚇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92號),經原告鄭吉強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被告趙俊琳被訴於民國105 年1 月18日、1 月31日所為恐嚇犯行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黎 惠 萍
法 官 陳 紹 瑜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俊 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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