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附民,108,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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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崔凱傑
李森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被 告 李泓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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