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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楊淑惠
被 告 黃偉哲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 年度易字第5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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