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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楊巾節
被 告 李建君
上列被告李建君因詐欺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692 號),經原告楊巾節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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