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附民,68,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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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呂錦雄
被 告 林碧桃
鍾一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03 號傷害案件(偵查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1357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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