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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張琹扉
法定代理人 田莉亞
被 告 宋湄蓁
右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6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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