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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 年度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陳一銘律師
被 告 翁立民
譚清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8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品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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