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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朱庭瑩
被 告 包庭政
上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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