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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林水今
送達代收人 黃硯靈
被 告 徐曉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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