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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4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 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暨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17368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浩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葉浩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用以詐騙被害人匯款至該帳戶,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下同)106 年9 月14日前某時,將其所申辦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港分行(下稱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臺灣土地銀行汐止分行(下稱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密碼,以宅急便寄送之方式交付予在社群網站FACEBOOK結識且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而該不詳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蔡麗珠、陳函郁,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將如附表所示金額匯款至葉浩之上揭帳戶內。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葉浩於本院之自白。
㈡林家彬、陳函郁分別在警詢中之陳述。
㈢清水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6 年11月27日新光銀業務字第1066005213號函所附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汐止分行106 年10月19日汐止存字第1065003029號函所附客戶序時往來明細查詢。
三、本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林家彬前往清水區農會臨江分部臨櫃匯款新臺幣150,000 元後,因旋發覺有異而通報農會,使被告新光銀行帳戶成為警示帳戶而凍結該筆款項,故詐欺集團成員自始即未能取得該筆詐騙款項之支配管領,此部分之詐欺取財犯行當屬未遂。
是核被告葉浩所為,就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檢察官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應構成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即有未洽,應予更正;
就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又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核與起訴事實具有同一案件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酌。
再被告以一交付新光銀行、土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
復被告係以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任意提供個人帳戶予他人使用,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被害人所受損失高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匯 款 時 間│詐 欺 方 式│ 匯款金額 │所匯入之│
│ │ │ │ │(新臺幣)│被告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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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蔡麗珠│106 年9 月14日│撥打電話向蔡麗珠佯稱│ 150,000元│新光銀行│
│ │ │上午11時54分許│為友人吳志鴻,急需15│ │ │
│ │ │ │0,000 元清償債務,致│ │ │
│ │ │ │蔡麗珠陷於錯誤,而指│ │ │
│ │ │ │示其子林家彬前往址設│ │ │
│ │ │ │臺中市清水區高美路36│ │ │
│ │ │ │7 之2 號之清水區農會│ │ │
│ │ │ │臨江分部臨櫃匯款。惟│ │ │
│ │ │ │因林家彬匯款後查覺有│ │ │
│ │ │ │異並通報農會,使上揭│ │ │
│ │ │ │匯款金額凍結,致詐騙│ │ │
│ │ │ │集團成員無法提領款項│ │ │
│ │ │ │,而未得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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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陳函郁│106 年9 月14日│撥打電話向陳函郁佯稱│ 29,985元│土地銀行│
│ │ │下午8 時8 分許│為OB嚴選網站客服,因│ 29,985元│ │
│ │ │、8 時27分許 │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誤設│ │ │
│ │ │ │定為重複扣款,須協助│ │ │
│ │ │ │取消,致陳函郁陷於錯│ │ │
│ │ │ │誤,依指示先後前往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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