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審簡,659,2018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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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簡字第6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麗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4日107 年度審簡字第659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

再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郭麗雲前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於民國(下同)107 年6 月14日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659 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該案判決正本嗣於107 年6 月26日經寄存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源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按此計算,並加計在途期間2 日結果,其上訴期間應至107 年7 月18日期滿,乃上訴人遲至107年7 月31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此有其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日期可考,顯已逾越上訴期間,依上說明,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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