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審訴,180,2018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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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博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6 月6 日第一審刑事判決(107 年度審訴字第180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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