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聲,1025,2018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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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汪國庸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汪國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國庸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8 年。

受刑人於101 年10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7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受刑人於101 年10月1 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 年7 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4536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7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53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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