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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佳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佳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陳佳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簡上字第146 號、106 年度簡上字第2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月、4 月、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1179號、106 年度簡上字第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4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4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簡字第34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陳佳群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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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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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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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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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5 年2 月11日夜│105 年7 月23日22│105 年5 月13日22│
│ │間某時 │時許 │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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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5 年度│士林地檢105 年度│臺北地檢105 年度│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703 號 │毒偵字第1906號 │毒偵字第2020號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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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5 年度審簡上字│105 年度審簡字第│106 年度簡上字第│
│ │ │第146號 │1179號 │29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5.12.28 │ 105.12.22 │ 106.05.09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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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5 年度審簡上字│105 年度審簡字第│106 年度簡上字第│
│ │ │第146號 │1179號 │29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5.12.28 │ 106.02.20 │ 106.05.09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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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執畢) │ (已執畢) │ │
│ ├────────┴────────┴────────┤
│ 備 註 │編號1 至3 、5 至6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聲字第53│
│ │2 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經臺灣高等法│
│ │院107年度抗字第77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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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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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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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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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5 年12月15日 │105 年10月20日之│105年6月8日某時 │
│ │ │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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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6 年度│新北地檢105 年度│士林地檢105 年毒│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268 號 │毒偵字第9153號、│偵字第1826號 │
│號 │ │916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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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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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106 年度簡字第34│106 年度簡上字第│106 年度簡上字第│
│ │ │59號 │461號 │83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6.07.03 │ 106.08.03 │ 106.08.22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6 年度簡字第34│106 年度簡上字第│106 年度簡上字第│
│ │ │59號 │461 號 │83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6.07.25 │ 106.08.03 │ 106.08.22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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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刑人逾越上訴期│編號1 至3 、5 至6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
│ │間提起上訴,經臺│院107 年度聲字第532號裁定合併定其 │
│ 備 註 │灣新北地方法院10│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經臺灣高等│
│ │6 年度簡上字第86│法院107 年度抗字第778 號裁定抗告駁│
│ │3 號判決上訴駁回│回確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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