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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陳玓志
具 保 人 楊千慧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執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千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千慧因受刑人即被告陳玓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 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乃聲請裁定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受刑人陳玓志前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後,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33 號合併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而其仍籍設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執行中傳拘未果,已經通緝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10月24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警局拘提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
從而,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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