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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志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7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志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受刑人方志騰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共四次),均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施用第一級毒品,各次犯罪內容相同,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更以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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