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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銘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7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銘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銘宗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受赦免或因刑法不處罰其行為而免其刑之執行,致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陳銘宗因犯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均經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附表編號1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足憑,核符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於106 年5 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全部尚未執行完畢,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㈡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 號裁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編號1 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依上揭最高法院裁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本案定應執行刑部分,依法亦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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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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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藥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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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 月 │ │
│ 宣 告 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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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5/10/21 │ 105/10/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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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5 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702 號 │第126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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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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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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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6 年度審簡字第122 │106 年度審簡字第450 │ │
│事實審│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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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6/02/24 │ 107/05/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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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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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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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6 年度審簡字第122 │106 年度審簡字第450 │ │
│判 決│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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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6/04/05 │ 107/07/09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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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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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 │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 │ │
│ │第2270號(已執行完畢│第4093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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