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鎮宇
選任辯護人 林譽恆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旭洲律師
被 告 邱祥麒
選任辯護人 余俊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4735 號、第15008 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