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許雅茹
被 告 葉怡伸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7 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