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陳儀真
被 告 陳瑀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緝字第1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意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