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附民,194,2018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94號
原 告 劉昱臻
被 告 陳建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394 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