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附民,240,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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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40號
原 告 鄧 潔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法律扶助)
王 晨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林聰源
上列被告林聰源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256 號),經原告鄧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明 達
法 官 陳 紹 瑜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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