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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89號
原 告 吳宜芳
被 告 錢仁正
謝心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508 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錢仁正所涉本院107 年度易第508 號妨害婚姻案件,其中民國105 年3 月間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且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審酌該民事訴訟部分之事實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至為被告錢仁正、謝心蓉無罪諭知部分,原告亦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但書規定,亦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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