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交附民,74,201810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連俊皓
被 告 張晉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114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珈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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