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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0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新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詠利珠算補習班」之教師,於民國106 年10月16日21時許,因學生黃○銓(97年7 月生,年籍詳卷)持剪刀剪損課本,黃○銓不服被告制止,被告遂持木製壓條打黃○銓之左右手臂等處,黃○銓因此受有右手臂皮下瘀血7X2 公分之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即黃○銓之父黃○宏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107 年6 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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