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審易,263,2018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盛能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81號、第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林萬吉、林陳春金分別告訴被告陳盛能傷害及毀損案件,檢察官認係分別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54條項之毀損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2 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