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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3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泳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17370 號、第17371 號),暨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字第240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泳心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泳心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用以詐騙被害人匯款至該帳戶,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 年5 月16日下午2 時40分,在統一超商茄東門市內,將其所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汐止分行(下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汐止分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及華南商業銀行汐止分行(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慧珍」之人指示,以宅配寄送之方式,寄送至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之統一超商中清門市(收件人為蔣杰)。
而「黃慧珍」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張劉月妹等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各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王泳心之上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之帳戶內。
嗣經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報警處理,再經警循線查獲王泳心,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王泳心於偵查中及本院之自白。
㈡張劉月妹、葉時逢、黃懷恩、吳柏穎、丁怡甄分別在警詢中之陳述。
㈢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citibank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陽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跨行存款簡訊訊息、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 年6 月7 日營清字第1060062527號函所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三、核被告王泳心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其以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以一交付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行為,同時造成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受有損害,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再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核與起訴事實具有同一案件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酌。
爰審酌被告任意提供帳戶予他人詐欺使用,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如附表編號二、四、五所示之被害人葉時逢、吳柏穎、丁怡甄達成和解,及本案被害人所受損失高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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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匯 款 時 間│詐 欺 方 式│ 匯款金額 │所匯入之│
│ │ │ │ │(新臺幣)│被告帳戶│
├──┼───┼───────┼──────────┼─────┼────┤
│ 一 │張劉月│106 年5 月19日│撥打電話向張劉月妹佯│150,000 元│臺灣中小│
│ │妹 │下午1 時30分 │稱為其孫女林秋金,因│ │企業銀行│
│ │ │ │有急用需借款新臺幣(│ │ │
│ │ │ │下同)150,000 元,致│ │ │
│ │ │ │張劉月妹陷於錯誤,委│ │ │
│ │ │ │由其女兒張淑昭依指示│ │ │
│ │ │ │前往華南銀行羅東分行│ │ │
│ │ │ │臨櫃轉帳匯款 │ │ │
├──┼───┼───────┼──────────┼─────┼────┤
│ 二 │葉時逢│106 年5 月20日│撥打電話向葉時逢佯稱│ 29,987元│第一銀行│
│ │ │下午4 時54分 │為EZ訂-電影票線上預│ │ │
│ │ │ │訂客服,因系統出錯多│ │ │
│ │ │ │刷20筆套票,取消刷退│ │ │
│ │ ├───────┤會賠償1,000 元禮券,├─────┤ │
│ │ │106 年5 月20日│致葉時逢陷於錯誤,依│ 29,013元│ │
│ │ │下午4 時57分 │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 │ │
│ │ │ │作匯款及提領後以無摺│ │ │
│ │ │ │存款方式轉入 │ │ │
├──┼───┼───────┼──────────┼─────┼────┤
│ 三 │黃懷恩│106 年5 月20日│撥打電話向黃懷恩佯稱│ 24,123元│華南銀行│
│ │ │晚間10時37分 │為EZ訂網站人員,因訂│ │ │
│ │ │ │票作業問題誤多訂20套│ │ │
│ │ │ │票,會造成扣款,致趙│ │ │
│ │ │ │柏瑄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匯款 │ │ │
├──┼───┼───────┼──────────┼─────┼────┤
│ 四 │吳柏穎│106 年5 月20日│撥打電話向吳柏穎佯稱│ 15,313元│華南銀行│
│ │ │晚間10時51分 │為EZ訂APP 客服人員,│ │ │
│ │ │ │因系統故障誤多訂20張│ │ │
│ │ │ │票,要取消訂購,致吳│ │ │
│ │ │ │柏穎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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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丁怡甄│106 年5 月20日│撥打電話向丁怡甄佯稱│ 13,123元│華南銀行│
│ │ │晚間10時11分 │為EZ訂專員,因系統誤│ │ │
│ │ │ │訂為30張票,需辦理退│ │ │
│ │ ├───────┤款事宜,致周妍廷陷於├─────┤ │
│ │ │106 年5 月20日│錯誤,依指示前往自動│ 20,985元│ │
│ │ │晚間10時27分 │櫃員機操作轉帳匯款及│ │ │
│ │ │ │提領後以跨行存款方式│ │ │
│ │ │ │轉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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