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吳懿臻
被 告 李家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審簡字第259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