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審訴,680,201903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6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涂道惟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敍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