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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任樂群
被 告 賴季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839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賴季束被訴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839 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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