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易,445,2018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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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445
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國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杜國源於民國105 年8 月16日5 時37分許,騎乘自行車行經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前,見告訴人林柏叡所有車牌號碼000 -000 號重型機車停放於該處鑰匙未拔起,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無人注意之際,以該鑰匙竊取該機車,得手後將自行車棄置於現場,騎乘竊得之機車離去。

嗣因告訴人發現上開機車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周邊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上情,並於現場發現被告使用之自行車,警方送鑑驗始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杜國源業於民國107 年7 月29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資料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薇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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