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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鳳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7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鳳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謝鳳英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共二次,均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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