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自,1,201808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李如君
自訴代理人 李尚志律師
被 告 余隆清
曾麗瓊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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