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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誌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7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宏誌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1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及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七、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3 之詐欺罪,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而此所謂之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其目的係在於保全證據、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權之執行。
是被告經法官訊問後,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均屬事實問題,法院應按訴訟之程度,卷證資料及其他一切情事斟酌之。
二、經查:㈠被告陳宏誌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7947號案件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犯罪嫌疑重大,本案有「陳名煒」及在桃園市龍潭區某處涵洞取款之人尚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592 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6 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 年,於民國106 年7 月11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至108 年7 月15日止,又因詐欺案件,經臺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044號判決處拘役55日,被告有前述詐欺前科,且於假釋期間內再犯本件性質相同之加重詐欺罪,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有羈押原因,倘若給予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避免被告與尚未到案之人勾串之情形,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應自107 年6 月4 日起羈押3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本案業於107 年8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附此敘明。
㈡本院於107 年8 月9 日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犯罪嫌疑重大,本案有「陳名煒」及在桃園市龍潭區某處涵洞取款之人尚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被告前因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5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2 年、1 年8 月、1 年2 月、1 年6 月、1 年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6 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被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592 號判決撤銷前揭除有期徒刑1 年2 月以外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共5 罪),並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即有期徒刑1 年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6 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於100 年9 月19日確定,於106 年7 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至108年7 月15日止;
又因詐欺案件,經臺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044號判決處拘役55日確定,被告有上揭詐欺前科,於假釋期間內再犯本件性質相同之加重詐欺罪,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且本案雖已辯論終結,然尚未宣判、確定,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後,自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高度可能性,其羈押原因並未因本案辯論終結而消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若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7 年8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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