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重附民,17,201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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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莊永茂
被 告 陳士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金重易字第2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士傑被訴詐欺案件,就詐欺原告莊永茂部分,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緝字第42號、105 年度金重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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