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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謝麗珠
被 告 黃晨翔
被 告 林緯鴻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重傷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份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晨翔、林緯鴻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77號傷害致重傷案件,經被害人即原告謝麗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聲明如附表編號1、2所示,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此部份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至同案被告陳威戎所涉傷害致重傷案件,因尚有證據請求調查,由本院另行審結。
依此,被害人郭延壽及其法定代理人謝麗珠、其子郭溎及郭準對被告陳威戎及其法定代理人陳重誠、陳育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明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部份,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待本院審結後,再依法處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林妙蓁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
│編號│原 告│被 告│ 原告訴之聲明 │
├──┼────┼────┼─────────────────┤
│ 1 │謝麗珠 │黃晨翔 │被告黃晨翔應給付原告謝麗珠新臺幣 │
│ │ │ │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
├──┼────┼────┼─────────────────┤
│ 2 │謝麗珠 │林緯鴻 │被告黃晨翔應給付原告謝麗珠新臺幣 │
│ │ │ │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
├──┼────┼────┼─────────────────┤
│ 3 │郭延壽 │陳威戎 │被告陳威戎、陳重誠、陳育華應連帶給│
│ │ │陳重誠 │付原告郭延壽3876萬2054元及法定遲延│
│ │ │陳育華 │利息。 │
├──┼────┼────┼─────────────────┤
│ 4 │謝麗珠 │陳威戎 │被告陳威戎、陳重誠、陳育華應連帶給│
│ │ │陳重誠 │付原告謝麗珠5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
│ │ │陳育華 │。 │
├──┼────┼────┼─────────────────┤
│ 5 │郭溎 │陳威戎 │被告陳威戎、陳重誠、陳育華應連帶給│
│ │ │陳重誠 │付原告郭溎5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
│ │ │陳育華 │ │
├──┼────┼────┼─────────────────┤
│ 6 │郭準 │陳威戎 │被告陳威戎、陳重誠、陳育華應連帶給│ │
│ │ │陳重誠 │付原告郭準5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 │
│ │ │陳育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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