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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吳 稔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被 告 吳兆奇
隆吉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柏村
上列被告吳兆奇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36 號),經原告對被告吳兆奇,及原告指稱與被告吳兆奇為共同加害人,依民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被告隆吉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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