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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廖文彬
呂信儀
王皓民
被 告 林春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99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孟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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